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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(一)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、標准和重大決策、措施的工會勞保制定,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。

  (二)監督檢查本地區、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,對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分析,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,向政府及有關部門、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,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。

  (三)制止違章指揮、違章作業。在監督檢查時,發現存在事故隱患、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問題,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,監督企事業采取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;發現嚴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,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,並督促企職業工會事業單位解決;對拒不整改的,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。

  (四)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,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,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采取緊急措施,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。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工會健保報告。

  (五)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,監督企事業單位采取防範措施,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,提出處理意見。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,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
  (六)參加新建、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,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
  (七)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,建立、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公所健保;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;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、使用的情況;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。

  (八)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開展工作,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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