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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新增受力鋼筋、箍筋及各種錨固件、預埋件與原制震阻尼器構件的連接和安裝,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《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範》GB50367的構造規定和設計要求外,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》GB50204的規定。
檢查數量:全數檢查;當有植筋時,應按本規範第19章確定檢查數量。
檢驗方法:觀察、鋼尺檢查;當有植筋時,應按本規範第19章的規定進行檢驗。
2、新增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。用於檢查結構構件新增混凝土強度的試塊,應在監理工程師見證下,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隨機抽取。取樣與留置試塊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每拌制50盤(不足50盤裂縫灌注,按50盤計)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,取樣不得少於一次;
(2)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准養護試塊,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留置組數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及其重要性確定,且不應少於3組。
檢驗方法:檢查施工記錄及試塊強度試驗報告。
3、若試塊不慎丟失、漏取或受損,或對試塊強度試驗報告有懷疑時,應經監理單位核實並同意後,由獨立檢測機構按本規範附錄T的鋼筋外露規定,選用適宜的現場非破損檢測方法推定新增混凝土強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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